【百问百答(124)】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申购、交易是否需要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
答:根据深交所于2020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自2020年10月26日起,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否则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前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