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问百答(165)】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有什么特殊要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名称、设立时间、募集资金规模、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以及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直采用询价方式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在询价日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