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问百答(167)】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哪些情况应实行保荐人跟投?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跟投,并对获配证券设定限售期:(一)发行人为未盈利企业;(二)发行人为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三)发行人为红筹企业;(四)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超过“四个值”孰低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跟投,并对获配证券设定限售期:(一)发行人为未盈利企业;(二)发行人为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三)发行人为红筹企业;(四)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超过“四个值”孰低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