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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百答(169)】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实施保荐人跟投的,在资金来源、限售期和股东权限上有何限制?

2023-12-06 11:35:3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使用的资金应当为自有资金,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参与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参与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不得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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